化工网首页   产品    企业   商机    生意圈   会展   人才   专家   法规   更多>>                点击下载生意通,与百万生意人谈生意! 免费注册   供稿人登录
化工网化工资讯
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行情动态   | 期货行情   | 商业数据   | 市场调研   | 会展   | 专题   | 访谈
  首页 > > 化工专题 > 正文

我国反倾销申诉的要点及基本程序


http://china.chemnet.com   2009年06月29日 13:08:38  中国化工网

大宗商品基础原材料价格行情 能源 化工 橡塑 纺织
有色 钢铁 建材 农副

  根据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反倾销申诉案例的实践做法,介绍一下我国反倾销申诉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和反倾销申诉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对于反倾销措施而言,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当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相关调查机关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即(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3)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关于第一个条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根据上述定义,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要视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

  (1)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的方法主要有3种:1)进口产品在其本国的可比销售价格;2)如果进口产品在其本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即所谓的结构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上述3种方式的选择是有顺序的,即如能获得第一种方式推算的正常价值,则应采用第一种方式,如果该产品在其国内没有国内销售价格或者国内销售价格不具备可比性(例如销售量很小、或者其在国内销售为低于成本销售等情况),而不能采用第一种方式,才能选择使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作为某一产品的正常价值。

  目前,很多人对倾销的概念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只有当国外进口产品比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时才是倾销。根据上述的介绍,我们知道所谓倾销并不是将进口产品价格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而是与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其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者是结构价格相比,如果低于其国内价格或低于向另一国的出口价格或者结构,就存在倾销。

  (2)确定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后,就必须确定被调查产品的的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对较容易一些。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一般为CIF对中国出口价格;

  如进口产品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在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后就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对二者进行比较,以确定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价格调整和价格比较时,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件、贸易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地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

  (4)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按照目前我国反倾销的实践做法,倾销的调查期限为立案公告前一年的时间。因此,倾销幅度的确定,一般为将调查期间内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该期间内全部可比出口的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估算通常应以调整后的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值减去调整后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除以到岸价(CIF)加权平均值的方法计算),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倾销幅度为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则针对该国家所涉及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应该终止。

  2.关于第二个条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所谓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因此反倾销意义上的“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种类型。

  国家经贸委在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时,一般是以立案公告前一段时间内(一般为3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走势以及国内产业的大量经济指标和因素的变化趋势来分析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主要审查的事项如下: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这里主要包括对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的评估,包括实际或潜在的变化,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效益、开工率、价格、就业、工资、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等指标和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认为只有企业亏损了才是受到损害了。这种认识是对损害的一种片面理解。判定损害要考察企业上述指标变化情况。如果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即使没有亏损,但不能达到应有的赢利水平,也同样是受到了损害。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则该进口量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国家相关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应当终止。

  案例实践: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3.关于第三个条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做法,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即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或者“主要”、“重要”原因,而强调只要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当然,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在考察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调查机关除了要考察有关进口产品的各种影响因素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情况、国外或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情况、产业管理状况、贸易政策的影响情况、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的变化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影响。

  二、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因此,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那么,我国《反倾销条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应当看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可见,“国内产业”的概念直接涉及到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那么,什么是“国内产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在反倾销实践中,调查机关在确定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时,主要是通过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对反倾销申请表示的支持或者反对的程度予以确定的。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有权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假设在中国对某一产品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总生产量为100,如果申请人的生产量为60,申请人的产量已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完全具备申请人资格,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如果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为30,而反对进行反倾销调查者的生产量为20,不表态者的生产量为50。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60%[即,30÷(30+20)=60%],大于50%,同时申请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0%[30÷100=30%],大于25%,则上述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申请人有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如果上例中,申请人的产量为30,反对进行反倾销调查者的生产量为40,不表态者的生产量为30。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43%[30÷(30+40)],小于50%,虽然申请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0%,大于25%,但是两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未能满足,则该申请人无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如果上例中,申请人的产量为20,反对进行反倾销调查者的生产量为20,不表态者的生产量为60。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申请人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20÷(20+20)],但是由于申请人的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20%,小于25%,两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未能满足,则该申请人也无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案例实践:

  在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目前,在我国20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以自然人身份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案件尚未出现。在我国的反倾销案例中,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体主要为两大类:一类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另一类为相关协会。在20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有18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2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同时,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其他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案件的反对意见,而且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分别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产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于2001年8月3日对两案件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考虑到反倾销案件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在企业或者协会发现有初步证据表明某国或某些国家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就可以向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下面简要介绍我国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

  三、中国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具体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部门,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1.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

  2.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保密文本各一式5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般为一式3份。

  3.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4.公告立案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案件的正式立案公告意味着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调查正式启动。

  5.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6.调查机关的调查

  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对于申请企业而言,立案后的主要工作集中在配合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而对于外经贸部的倾销调查,申请企业主要是通过代理律师及时跟踪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问卷答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及时提出相关请求和抗辩,参加必要的听证会,争取比较高或者对国内企业有利的反倾销税率。

  具体而言,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是国家经贸委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裁定国内产业在调查期间内是否遭受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制定的。该问卷的信息将用于案件的调查与裁决,一般由问卷填写要求、公司概况、同类产品的认定、公司生产运营状况、公司财务状况等几个部分组成。涉及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人事、劳资、安全等诸多内容。填写国家经贸委调查问卷的期限一般在30~40天。

  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国家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一般情况,调查机关会在实地核查前一周将核查的内容、核查要求、核查人员和核查日程安排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企业和代理律师。

  调查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所确定的财务资料、相关文件和信息将作为调查机关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因此,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实地核查或调查通知后,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调查机关的核查内容做好充分准备。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举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如果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涉及的规格较多,产品比较复杂,调查机关也可能召开关于产品范围的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应诉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地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7.初步裁定和临时反倾销措施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8.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5年。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20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②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③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④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他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9.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1条规定,如果部分征税足以抵消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幅度可以小于倾销幅度,即所谓的“较小征税原则”。中国反倾销法律没有“较少征税原则”,一般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为多少就征收多少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按照目前的实践做法,对于进口经营者已经在初步裁定后交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照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和商品范围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现金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初步裁定确定的现金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即所谓的“多退少不补原则”)。

  从我国以往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特别是在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后,倾销国对我国的出口价格将逐步提高,倾销产品的数量也会相应减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较大的改进,企业的经济效益随之会有较大程度的改善。另外,按照中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最终决定对进口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征税的期限将为5年。在这5年内,国内企业将在一个相对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和一段充足的时间内,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和企业的市场份额,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大幅度的好转。

  10.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11.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四、倾销申诉案件正式立案之前应注意保密工作

  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正式立案公告调查前,申请企业务必要注意保密工作。如果将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会给反倾销申请造成重大的障碍,甚至无法启动反倾销调查。

  (1)如果将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将加大申请人调查取证的难度,无法及时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应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调查机关在初步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决定立案与否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上述证据包括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倾销出口和国内产业因此遭受损害的材料。关于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外倾销出口的证据除了在一些国内外公开的杂志上有刊载外,主要都需要在国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得(如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其国内的销售价格,各种流通环节费用等)。如果在正式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对外披露上述信息,很有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或企业或有关组织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及时掌握被诉倾销国有关倾销的证据,以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而使得调查当局无法在审查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决定立案,国内产业遭受倾销的损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2)如果将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被诉倾销国或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采取相应对策,对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作相应调整,人为造成倾销幅度较小或可以忽略不计等种种假象,阻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增加反倾销调查的难度甚至使得反倾销调查无法进行。

  五、倾销申诉应及时提出

  由于我国产业界对运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的。这就造成当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的时候,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有的企业甚至在调查中已经停产或者破产倒闭。如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1999年4月,外经贸部公告对韩国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9年12月和2000年8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作出了肯定性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但是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原来的6家申请人企业中,已经有3家企业被迫停产。在调查期间,申请企业之一的宁波五洲有限公司由于受到韩国涉案产品低价倾销的损害,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经营,严重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

  而另外一种情况是,提起反倾销申诉时,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正在逐步好转,正从低谷逐步走出,这使得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难度加大,甚至使得案件最终败诉。例如,聚苯乙烯反倾销案,2001年2月9日,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来自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该案件中,1997年~1999年7月,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受到的损害比较严重,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案在产业损害最明显的时候未能及时立案调查。1999年8月后,聚苯乙烯市场迅速好转,特别是2000年聚苯乙烯价格大幅上扬,在损害调查期内(1998~2000年),国内聚苯乙烯市场走势趋好,国家经贸委在调查中发现,在调查期内,国内聚苯乙烯表观需求量增幅较大,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同类产品产量、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开工率、劳动生产率均呈增长趋势。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聚苯乙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对该案作出无损害裁定,该案件依法被终止了调查。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丧失了立案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国内产业和企业而言,反倾销案件提起的时机十分重要。

 
中国化工网信息投诉及合作热线: 0571-88228404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化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化工网;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打印 关闭
文章关键词 反倾销 

「相关报道」


 热点资讯
·全市首个文化连锁店“开进”成都高新区
 
 热门评论
·压力重重 甲醇何处寻底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化工网上刊登的所有信息未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或可靠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热门推荐
布伦特-原油走势
布伦特-原油走势
中国化工网推出iphone版“化工字典”
热门曲线:汽油 燃料油 纯苯 顺丁胶 PVC 涤纶短纤 >>更多
  • 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德化工
推荐报告
甲醇汽油市场调研报告
·甲缩醛市场调研报告
·聚甲醛市场调研报告
·元明粉市场调研报告
·甲醇汽油市场调研报告
·华东地区双氧水需求调研报告
更多>>
化工助手-化工数据资源库
化工基础数据库
化学结构检索 | 元素周期表 | CAS数据库 | 免费化工期刊
化合物取代基 | 化合物母体 | 英文MSDS库 | 中文MSDS库
危险品名录库 | 化工缩略语 | 化学物质分析方法
化工产品及用途数据库
药物ATC编码 | 药物化学大辞典 | 美国畅销药物
FDA药品批准 | FDA药品独占权 | FDA药品专利 | DMF
农药通用名库 | 国家登记农药 | 农药用途
香料库 | 染料库 | 颜料库 | 化学配方
化工商业和贸易数据库
北美买家库 | 韩国买家库 | 中国贸易数据 | 中国贸易分析系统
海关编码库 | 度量制式库 | 外贸指南库 | 化学品进出口政策

站内支持: ChemNet邮箱 - 产品导航 - 服务项目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合作媒体: 新华社 - 中新社 - 路透社 - 生意社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第一财经 - 21世纪经济报道 - 每日经济新闻 - 新浪财经 - 和讯网 - 凤凰网财经频道 - ARGUS
CMAI - Buyersguide - Chemweek - ChemExper - 印度化工周刊 - 日本化学工业日报社 - 美国化工网 - 日本化学工业日报社 - 广东油气商会 - 中盐网 - 中塑在线
中国能源报 - 天天化工网 - 中国新闻采编网
兄弟站点: 生意宝 - 国贸通 - 全球化工网 - 医药网 - 中国纺织网 - 中国服装网 - 机械专家网 - 中国农业网 - 中国蔬菜网 - 浙江都市网 - 中国红娘网 - 南阳商务网
糖酒招商网 - 中国卫浴网 - Toocle.com - ChinaChemNet - China Medical Device - 中国阀门网 - 推荐小门户
中国化工网 版权所有 1997-2014 行情合作热线:0531-8231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