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2日讯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等149户农民共计63万余元,经销商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5月底,召陵区农民吴某等149户农民从农药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及其助剂,施用于各自的责任田间除草,致使700亩玉米绝收、400亩玉米大面积减产。
法院审理查明,该农药的助剂是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和标准要求。由于按照药瓶包装说明书上的相关说明,吴某等人才相信施用农药时要配套施用助剂。被告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药品经销商,没有验明所购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质量,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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